總則
第一條國家助學貸款是黨中央、國務院實施“科教興國”戰(zhàn)略、幫助高等學校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yè)的一項重大決策和重要渠道,是由政府貼息、銀行發(fā)放的商業(yè)性人民幣貸款。
第二條根據《河南省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開發(fā)銀行河南省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guī)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章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和審批
第三條申請人資格:
1.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三年制普通??埔?、二、三年級以及五年制??扑摹⑽迥昙墝W生;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法定監(jiān)護人書面同意);
3.在校學習期間所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yè)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
4.愛國守法、誠實守信,無違法違紀行為;
5.學習刻苦努力,表現良好,能正常完成學業(yè)。
6.嚴格遵守國家助學貸款以及經辦銀行的各項規(guī)定,承諾正確使用所貸款項并按規(guī)定履行還貸義務。
第四條申請程序:
1.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理由、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個人學習及表現情況、對國家助學貸款的認識等;
2.所屬班級輔導員(或班主任)進行初審,在學生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并出具申請學生平時表現鑒定書;
3.所屬學院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在規(guī)定額度內初步確定申請貸款學生,匯同有關證明材料一并以文字和電子文檔的形式送交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4.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貸款學生申請,并在全校進行公示。公示無疑議后,確定貸款學生名單及貸款額度,發(fā)放《國家開發(fā)銀行河南省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審批表》、《貸款學生誠信承諾書》和《貸款學生家長承諾書》等材料;
5.各學院按規(guī)定對貸款學生進行國家開發(fā)銀行高校助學貸款學生在線服務系統(tǒng)和紙質材料培訓,并認真組織貸款學生在國家開發(fā)銀行高校助學貸款學生在線服務系統(tǒng)提交貸款申請和紙質材料的填寫,審查完畢并簽署審查意見后送交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6.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復審無誤后,報送河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五條申請貸款學生遞交《國家開發(fā)銀行河南省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審批表》時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證、學生證、家庭戶口本首頁及家長單頁等原件和復印件二份(審核結束后留存復印件,原件退回本人);
2.《貸款學生家長承諾書》和《貸款學生誠信承諾書》;
3.所在村委會(街道居委會或父母所在單位)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或區(qū))政府關于貸款學生及家庭經濟狀況的證明。
以上材料由各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負責對其真實性、合規(guī)性進行審核,并整理匯總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六條合同的審核及簽訂程序:
1.各學院按審查合格人數到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領取《國家開發(fā)銀行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國家開發(fā)銀行河南省分行國家助學貸款借款提要》等,并指導學生認真填寫;
2.各學院對貸款學生所填內容進行認真審查,確認無誤后由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負責人簽字,送交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3.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學院審查簽字的材料進行審定,按照國家開發(fā)銀行的授權同貸款學生簽訂借款合同。
第三章國家助學貸款的額度
第七條國家助學貸款分為學費貸款、住宿費貸款和基本生活費貸款,個人貸款最高限額每人每學年不超過8000元,其中學費、住宿費貸款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學校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
第四章國家助學貸款的發(fā)放
第八條國家助學貸款的發(fā)放辦法是:
1.各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將實際需要貸款的人數和額度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2.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數據后報河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撥款;
3.支付寶公司為每位貸款學生開立貸款支付寶專用帳戶;
4.接到河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撥款后,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生活費貸款一次性劃撥到學生個人帳戶,學費、住宿費貸款根據貸款學生委托直劃撥到學校帳戶。
第五章國家助學貸款的期限、利率與貼息
第九條我校學生國家助學貸款期限一般為六年。
第十條國家助學貸款的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執(zhí)行。若遇調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我校貸款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財政部門全額補貼,自畢業(yè)的下月1日起(含1日)開始自付利息。
當貸款學生結業(yè)、肄業(yè)、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手續(xù)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休學的貸款學生復學后,恢復貼息的起始日為當月1日。
貸款學生因留級等原因超過在校學習正常學制時,超過時間自付利息。
貸款學生因違約造成的罰金由本人全額承擔。
第六章貸款展期與貸款合同的變更
第十二條畢業(yè)后通過專升本考試進入本科階段學習的貸款學生可以向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貸款展期。
第十三條貸款合同為約束有關各方的法律依據,除以下情況外,貸款合同規(guī)定的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期內保持不變;
1.貸款學生轉學時,必須先還清本息,學校才能為其辦理轉學手續(xù);
2.學生發(fā)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等不能完成正常學業(yè)的情況時,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有權采取停止發(fā)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
第七章貸款學生的誠信教育
第十四條為了保證貸款人能夠嚴格按照合同規(guī)定履行還款付息義務,學校各部門應本著“教育為本、認識先行”的原則,通過學校網站、廣播、社團、板報等多種渠道,經常性的宣傳和介紹誠信知識和金融知識。
第十五條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負責指導和協(xié)調貸款學生的誠信教育。各學院應由專人負責對貸款學生進行誠信知識的學習和教育,要給每個貸款學生指定一名學生工作人員作為聯(lián)系人,為其專門的誠信教育導師。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履行合同情況,作為本人誠信表現納入畢業(yè)鑒定。
第八章貸款的償還
第十六條貸款學生畢業(yè)離校前,應當辦理還款確認手續(xù),確定畢業(yè)后固定聯(lián)系人和本人聯(lián)系方式,確定預留扣款帳號(貸款支付寶專用帳戶),否則學校不辦理畢業(yè)和就業(yè)手續(xù)。
第十七條學校在學生畢業(yè)檔案中裝入學生貸款情況和誠信檔案,如實向用人單位通報學生的貸款信息,建立與用人單位的聯(lián)系,共同督促學生按時還本付息。
第十八條畢業(yè)的貸款學生應當按時足額將貸款本息存入預留的帳戶,由支付寶公司代為扣劃到國家開發(fā)銀行河南省分行。
第十九條有條件的貸款學生可以提前還款,提前還款時按照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利息之外的其他費用。
第九章違約學生的處理
第二十條違約學生是指未按照貸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學生。
第二十一條 按照國家助學貸款貸款合同的約定,國家開發(fā)銀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有權在不通知違約學生的情況下采取以下措施:
1.將學生的違約情況提供給銀行等金融機構和相關單位;
2.在大學生就業(yè)網,學歷文憑查詢網及國家助學貸款網等網站公布違約學生名單;
3.在有關媒體上公布違約學生的相關信息;
4.向家庭所在地有關部門、用人單位或者畢業(yè)生就業(yè)主管部門通報違約學生情況;
5.在校園校友網上公布違約學生情況;
6.通過法律渠道追繳貸款本息。
第十章國家助學貸款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指導各學院建立國家助學貸款檔案(一式兩份,一份送交河南省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業(yè)務檔案代理單位,一份留存學校學生資助款管理中心)。
各學院也要建立和留存簡明的貸款學生檔案,以備查詢和催收貸款使用。
第二十三條檔案管理模式:
1.系統(tǒng)化——所有檔案按種類、生成時間、系別、年級、專業(yè)存放;
2.專業(yè)化——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專業(yè)人員管理;
3.現代化——使用專用管理軟件,將所有檔案中涉及的內容全部輸入電腦管理,并隨時進行查閱、更新。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從